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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应该如何申报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是指电影电视剧以及大型演出等文体公司需要向国家申报的营业税改征,具体如何申报呢?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应该如何申报

方法

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式两份《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到税务局领取表格,一般是国税,填写登记之后提交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国税局公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

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应该如何申报 第2张

也可以在税务局网上进行操作,前提是已经进行备案

由主管国税机关文化事业费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1、广告服务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应该如何申报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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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管国税机关文化事业费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1、广告服务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应该如何申报 第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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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如何规定?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有两点变化

变化一:计费销售额为含税价。

根据财税〔2016〕25号及财税〔2016〕60号两文件规定,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这里,所谓含税价款是指含*价款在内的销售额。其计费销售额的表述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表述的“销售额”意义不同,原规定是按照“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计征,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通常理解为不含*销售额。

营改增后,上述两个文件特别强调“全部含税价款”,其原因就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此文件已废止)中规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显然是含税营业额,因此,在沿袭“办法”关于销售额口径的情况下,营改增的两个文件对计费销售额的定义强调并统一为“含税价款”,仍保持了该项政策的连续性。

变化二:免征规定随*。

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366306532(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应该指的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其免征依据是为了保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中关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的规定相一致。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6号)、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的销售额笔者理解应该是不含税销售额。

同样,娱乐业则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两点变化应引起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关注。

参考资料:中国税务报-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有两点变化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如何规定

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78988e69d8331333335303464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看来还是要征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现在也是季报,你可以明天再试试。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国税局知公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道规定,本市从事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2年9月1日起回(税款所属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及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只能多与国税联系答索取最新的信息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申报品目是灰色不能填是什么原因?

你返回到按期应申报那块,然后点击重置清册就可以了,我也是这个问题

标签: 申报 改增 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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