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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资料员具体是做什么的

工地资料员具体是做什么的

1.工程资料员是负责工程项目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档案管理等内业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其工作内容是:

2.整理与工程相关的资料:工程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工作,工程项目质量计划等的整理与保管;

3.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验收评定项目:正确指导班组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对工程质量正确进行实测实量,及时填报检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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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资料员是做什么的

一、工地资料员是做什么的

1、工地资料员的职责包括:

(1)负责工程项目资料、图纸等档案的收集、管理;

(2)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3)负责计划、统计的管理工作;

(4)负责工程项目的内业管理工作;

(5)完成工程部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工地资料员的岗位责任是什么

工地资料员的岗位责任包括:

1、对所属的工程项目负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管理及保存所有有效文字资料的责任;

2、负责上述资料原件的保管;

3、对上述资料中的设计变更单、联系单、签证单需进行编号保存;

4、对上述资料的管理包括:整理、归类、登记、编号、存档,做到分门别类、查找方便;

5、负责审查各种资料,对缺少的资料,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补做、完善、修正。

工地上的资料员主要做什么?

工地上的资料员主要做以下工作:

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2.施工过程中各种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检查、汇总等;

3.施工中各种会议的记录、整理、会签、复印、分发等;

4.施工中各种试块、试件的取样、送检、结果回索、上报、分类保管等;

5.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传递、反馈,必要时及时向领导汇报等。

6.领导交办的一些其它工作。

工地资料员主要做什么工作?

工地上的资料员是负责管理和维护工地上各种材料、设备、人员信息,以及相关文件记录、报表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具体来说,他们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管理工地上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进出库情况,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调配、盘点等。

2. 维护工地上各种材料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日常巡查、保养维修、更新更换、报废处理等。

3. 组织工地上各类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包括劳务工、技术员、监理等人员的考勤、档案、证照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

4. 撰写和整理工地上各种文件和报表,包括合同、、清单、工程量清单、进度表、质量报告等内容。

5. 协助工地上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包括与供应商、监理、设计院、业主等单位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工地上的资料员是一个全面性较强的职位,需要熟悉各种材料、设备、人员的管理方法和流程,能够快速反应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为工地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除了以上提到的工作内容,工地上的资料员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1. 熟悉各种材料、设备、人员的性质、特点、用途和规格,能够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合理的管理决策。

2. 具备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数据分析能力,能够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ERP系统和信息化工具,快速、准确地处理各种资料和报表。

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能够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有效地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

4. 具备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地管理的顺利进行。

5.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学习能力,能够积极融入团队,互相帮助、支持,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工地上的资料员是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员,他们的工作既要求全面性和细致性,又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各种管理工具和技巧,为工地管理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工地资料员具体要做些什么

法律分析:1.负责工程项目资料、图纸等档案的收集、管理

2.负责工程项目的所有图纸的接收、清点、登记、发放、归档、管理工作。

3.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所有技术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并归档。

4.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1.、负责备案资料的填写、会签、整理、报送、归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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