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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是哪些,医疗过错行为是什么

医疗过错是哪些,医疗过错行为是什么

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是未尽到诊疗义务且患者受损害。违法行为和隐匿病历等也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医疗机构需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否则属于过错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和隐匿病历的法律后果。医患关系对立、法律程序正当性和权威性受损。医疗行为需符合法规,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在这些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违法就是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侵权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医护人员肯定是要先取得了相关的执业资格之后,才能为他人看病、护理的。而此时也有一定的职业操守,若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或者行为本身违法的话,则就属于过错行为中的内容了。

结语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也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护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若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或违法行为,则属于过错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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