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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的权益保障措施

精神病人离婚的权益保障措施

精神病人离婚补偿规定:在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补偿。精神病人离婚只能是诉讼离婚。若精神病人婚前隐瞒病情、婚后未治愈,或婚前知情而结婚,或婚后一方患病久治不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离婚时,经济困难一方有权得到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目的是保护精神病人在离婚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和精神病人离婚补偿规定是什么?

和精神病人离婚补偿规定是存在对于家庭所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离婚补偿的。和精神病人离婚只能是诉讼离婚。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经济补偿规定是什么?

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掌握的原则应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总之,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要和精神病人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就只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了,当然了,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属于精神病人的情况之下,是否能够要求离婚,经济补偿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说如果经济上面确实有困难时,可以对此进行补偿。

结语

离婚时,对于和精神病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情况,或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结婚,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来确定,可以分期偿付或者给付一定的财产。总之,离婚补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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