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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的认识角度

侵犯知识产权的认识角度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故意,从认识角度而言,其认识的内容包括:行为人必须对犯罪对象的性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即明知是已注册的商标,明知是他人的专利及专利产品,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明知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专有技术,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对自身行为性质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如对假冒行为、销售行为、非法复制行为有着较为明确的认识。从本罪的意志因素而言,同样存在着希望或放任的因素:多数行为人表现为积极的追求,即追求违法所得利益,追求作品声誉、信誉等的丧失;同时,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对他人作品、注册商标、专利等造成严重后果漠不关心、听之任之。也就是说,侵犯知识产权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故意犯罪,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犯罪。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

(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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