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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中废标的解释

建筑法规中废标的解释

1、我国《招标投标法》对“废标”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定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2、因此,我们认为废标是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对存在重大偏差而宣布作废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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