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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拍卖和法院拍卖的区别

破产拍卖和法院拍卖的区别
破产拍卖和法院拍卖的区别:1、拍卖主体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法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破产财产拍卖的拍卖主体为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2、拍卖基础不同。司法拍卖的基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例如生效判决及执行公证文书等;破产财产拍卖的基础系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3、强制力不同。司法拍卖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的司法强制拍卖,法院依职权进行拍卖,是人民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公权力的集中体现;而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作为一种法定清偿程序,各方利益博弈更为充分,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变价拍卖享有高度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未经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管理人不得超越或偏离变价方案内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标签: 破产 法院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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