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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含有储蓄成分,特别是在带有生存给付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储蓄保险费占纯保险费的比重很大。因此,投保人经过一定时间的交费后,保单积存的责任准备金金额将不断增加,形成了可观的保单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虽然未对现金价值进行详细解释,但从很多条款中均体现出不丧失价值条款的精神。如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字样。不丧失价值条款的旨意在于,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因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虽然由保险人占有,但仍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资产。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而致使保险合同解除,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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