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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保障危险货物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的保险,一般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承运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共有34条。其中第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二)危险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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