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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丢失该如何处理呢?什么类型的应该去什么地方?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学习,了解了解一下吧!

材料/工具

方法

空白丢失处理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

您要做的事: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您好,这个月,我公司刚刚领购了,但是由于部门工作人员的

1.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办理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一、确认丢失了,第一时间肯定是去税务机关挂失。到了税局后,去受理处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

(1)《挂失/损毁报告表》。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

(2)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您好,这个月,我公司刚刚领购了,但是由于部门工作人员的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普通丢失处理

1.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挂失/损毁报告表》。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第2张

专用丢失处理

1.  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挂失/损毁报告表》。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1)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当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仅抵扣联丢失情形: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仅联丢失情形:

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

已丢失专用、货物运输业专用的记账联复印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第3张

扩展阅读,以下内容您可能还感兴趣。

普通*丢失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的单位zhidao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1、丢失*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

扩展资料

1、有固定生产专经营场所,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限量供应。

2、企业必须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个别纳税户因属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票样的,由省辖市国税局报省局批准。

3、企业申请自印的*,原则上一次印刷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普通*

*丢失应该如何是好?如何去处理*丢失?

一、确认*丢失了,第一时间肯定是去税务机关挂失。到了税局后,去*受理处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等表单。

二、去中国税务报登报申明;

在税务局受理你的申请之后会进行核实,*丢失属实的话,会指示你进行该丢失*的登报声明,避免有人捡到*用于骗人,给他人造成损失。

1.若丢失的是专票,税局会责成你将《〈*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用一并邮寄到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报》会执行该*的公开声明作废;

2.若丢失的是普票,税局会让你自选在当地某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三、缴纳罚款

在登报申明之后,需要去税务局*管理岗取*验旧,并带上登报的刊物原件以及其他一些税务局要求的资料。税务局会根据情况给你开具一份《纳税证明书》,《纳税证明书》可以证明你已经纳税,只是*已经丢失了,这样你公司做账的时候就能有效入账。

当然,若税局对你的*丢失行为有罚款,这时你还得缴纳罚款。如果是空白*,或者是*的记账联和存根,丢失肯定会被处罚。如果是专用*,及时到税务局挂失作废,可能不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431373764会处罚。不能入网的普通*,根据遗失的数量和*的限开金额,造成税务流失的程度,加以处罚。

如果你是开具方的话,除了上述的还需要除了上述的步骤外还有最后一步,那就是开具方还要在税控盘或金税盘里进行空白*作废操作。

总的来说,丢*是一件比较烦心的事情,有人说,宁愿丢钱也不愿意丢*。丢了*挂失流程比较麻烦,比较费心,所以对于*一定要好好保管,不丢为妙。绍兴巧脑企管专业做代理记账,代理记账能减轻企业负担,规避企业风险。代理记账比企业自营财务这方面更节约成本,也能够节约更多的时间。巧脑企管采用“线上+线下”的“一对一”定制化模式来为企业用户服务。在线上下单后。客服人员3小时内回拨电话确认订单,专业人员3天内登门拜访客户,沟通服务流程与详情,达成共识后于线下付款交易,在线上可实时关注服务进度。

关于*丢失如何处理的问题

*专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税总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开*时填写项目必须齐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另外,还需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内容。

4、**开具需符合四项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5、未加盖*专用章最高罚款1万元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e68a84e79fa5e9819331333365666235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6、不得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7、未填开全称的*不能抵扣

2017年7月1号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8、销货清单必须用税控系统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专用*使用规定

*专用*丢失了应如何处理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专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专用*的,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1346332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报失,接受税务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申请出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丢失处理方法

1、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主管税务局出《丢失*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

**丢失处理

2、等待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的,需重新补正或填报。

3、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专用*丢失应如何处理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百企业在发生地震灾害期间因受灾严重,人员、财产损失巨大,后经清查发现丢失了部分*专用*度。请问企业在受灾期间丢失了*专用*应如何处理?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受灾地区*一般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发生*专用*(包括相应电子数据回)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损答毁丢失的*专用*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采集录入失控*数据,将损毁丢失的专用设备登记后重新办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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